关于延续执行我省部分商品储备企业税收政策的公告
吉财公告〔2023〕53号
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执行部分国家商品储备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公告2022年第8号)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我省承储企业享受有关税收政策事宜公告如下:
一、承担省级粮、食用油、肉储备业务的企业,是指受省政府有关部门委托,承担省级粮、食用油、肉储备任务,并取得省级财政储备经费或补贴的省储备粮管理公司和省级粮、食用油、肉承储企业。
二、承担市县级粮、食用油、肉储备业务的企业,是指受市(州)、县(市、区)政府有关部门委托,承担市级或县级粮、食用油、肉储备任务,且取得市县级财政储备经费或补贴的储备粮、食用油、肉承储企业。
三、承担异地粮、食用油、肉储备业务的企业,是指受外省(市、县)政府有关部门委托,承担异地代储粮、食用油、肉业务的我省企业,比照我省粮、食用油、肉储备企业执行。
四、对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资金账簿免征印花税;对其承担商品储备业务过程中书立的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对合同其他各方当事人应缴纳的印花税照章征收。
五、对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自用的承担商品储备业务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六、企业享受本公告规定的免税政策,应按规定进行免税申报,并将不动产权属证明、房产原值、承担商品储备业务情况、储备库建设规划等资料留存备查。
七、承担省级政府部门委托商品储备业务的企业名单由省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提供给省级财税部门,承担市(州)、县(市、区)政府部门委托承担商品储备业务和承担异地储备业务的企业名单分别由属地主管部门向同级财税部门提供。承储企业资格发生变动时,主管部门要及时将企业变更情况向同级财税部门备案,以便财税部门及时调整相应免税资格。
我省承担粮、食用油、肉储备业务企业的其他条件,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8号公告执行。本公告执行时间为2022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2022年1月1日以后已缴上述应予免税的款项,从企业应纳的相应税款中抵扣或者予以退税。
特此公告。
吉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
吉林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2023年9月7日